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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德BETVlCTOR1946關于加強2013-2014學年第1學期期末考風考紀工作的通知

來源 :       作者 : 伟德BETVlCTOR1946     時間 : 2016-09-17    點擊數:11  打印
各系、研究所:
本學期各課程的期末集中考試将于2014年1月4日到1月12日進行。為加強對期末考試的規範管理,嚴肅考紀,樹立良好的考風,确保期末考試公平規範順利進行,現将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統一認識,繼續做好宣傳教育
1.應充分認識考試環節對促進學風、校風建設的意義,通過各種有效形式和載體對學生開展誠信教育、警示教育和法規教育,進行考風考紀宣傳,引導廣大學生增強校規校紀的意識,自覺遵守考試紀律,抵制和預防違紀作弊行為的發生。
2.做好宣傳教育,形成“遵守考試紀律,誠信考試光榮”的濃厚氛圍,全院師生人人都參與,個個受教育,營造“誠信應試、杜絕作弊”的良好考試風氣。
二、認真組織實施,強化組織保障
按照學校要求,期末考試期間,學校領導将深入考場巡視,伟德BETVlCTOR1946領導均參加考風考紀巡視。伟德BETVlCTOR1946成立由黨政班子成員等組成的院級考風考紀領導小組,全面落實考風考紀工作。
1.伟德BETVlCTOR1946召開學院考風考紀領導小組會議,研究部署期末考試考風考紀工作。
2.各研究所應召開考風考紀動員會,組織教師認真學習《嘉興學院監考員職責》、《嘉興學院學生考試作弊認定及處理辦法》(嘉院教字〔2011〕16号)和《嘉興學院考場規則》(教務處〔2011〕16号),做好對學生的考試指導和遵守考試紀律的教育工作。監考老師如因各種原因不能參加排定的監考而更換監考老師的,須考前報伟德BETVlCTOR1946教務辦備案。
3.班主任應召開主題班會,組織學生學習《嘉興學院學生考試作弊認定及處理辦法》(嘉院教字〔2011〕16号)和《嘉興學院考場規則》(教務處〔2011〕16号)。通過規章制度教育,讓學生了解學校的考試紀律,形成自覺遵守考試紀律的強烈意識。通過結合以往違反考試紀律的案例進行考試紀律教育,使學生更好地理解學校的規章制度,自覺維護良好的考風考紀。重申考試紀律,讓學生認識到考試舞弊行為的危害性,教育引導、督促學生明确學習目的,端正考試态度,認真備考,營造積極進取、和諧向上的班風、院風、校風。
三、加強監考、巡考力度
1.監考老師要嚴格履行職責,考試前明确宣布考試紀律、認真清理考場,并在黑闆上寫明考試注意事項及監考人員、考生關閉通訊設備等信息,做好考試開始前的各項準備工作。考試開始發卷前,要特别核實清楚學生攜帶證件是否齊全(期末考試需攜帶本人兩證(考試證與身份證或考試證與學生證)),杜絕替考現象。一旦發現考試違紀、作弊行為,須立即制止,并認真取證,保全證據,如實填寫考場記錄。
2. 期末考試實行校院兩級巡考,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校級巡考組由校領導帶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院級巡考工作由院考風考紀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加強考試期間的巡考力度。
3.在巡考過程中,巡視員如發現監考教師違反監考守則,須及時糾正并準确記錄;發現學生違紀或作弊,立即制止并通知監考教師查實記載。
四、及時處理,實行責任追究
1.學院對考試違紀、作弊學生應嚴格依照《嘉興學院學生考試作弊認定及處理辦法》進行及時處理。
2.對因監考不力導緻考試過程中出現的違紀現象,學校将按《嘉興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3.對考試作弊處理不及時或隐瞞不報的監考老師,學校将按規定嚴肅處理。
4.考試期間學院設立“考風考紀”舉報電話,接受以下違規違紀舉報:(1)學生考試作弊預謀及行為;(2)教師洩漏考題行為;(3)監考老師失職失察行為;(4)打擊報複行為;(5)“學生評教”中教師或學生的各類不當行為。舉報電話: 83642408、83642536。
伟德BETVlCTOR1946
2014.01.03
附件一:
嘉興學院監考員職責
一、監考是一項教學任務,監考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心,認真負責地做好考試的監考工作,保證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二、監考員應認真閱讀《嘉興學院考場規則》和《嘉興學院學生考試作弊認定及處理辦法》,并向學生宣讀考場紀律。
三、監考員在考試前30分鐘到指定地點領取試卷。領卷時應仔細檢查試卷名稱與本場考試科目是否相符,試卷份數是否正确,若有差錯請立即與考試的組織管理部門聯系。監考遲到者按教學事故處理。
四、監考員佩帶好《監考證》在考試前15分鐘進入考場,做好清場工作,并指導考生對号入座,逐一檢查、核對考生考試證和有效證件(學生證或身份證)。
五、監考員不得在考場内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
六、監考員在考試時間内應面對學生,一前一後,不得擅離職守,不得在考場内做與監考無關的任何事情;對印刷模糊等試卷印刷質量方面的問題可予以回答,但不得對試題作任何解釋或啟示。
七、監考員要關心、愛護考生。如發現有違反考場紀律或有作弊企圖的考生,應及時采取口頭警告或調換座位等措施,防止作弊行為的發生;如發現考生身體不适,應及時通知考場外巡視員,對發病考生進行及時處理。
八、監考員要嚴格維護考場紀律,發現考生有作弊行為發生的,監考人員應立即予以制止,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取證和考場記錄工作,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九、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人員應提醒考生注意;考試結束時間一到,監考人員應宣布停止答卷,不得擅自縮短或延長考試時間。
十、考試結束後,監考員應立即收回試卷,按學号順序清點确認無誤後,認真填寫考場記錄表,并一同送交考試的組織與管理部門。
十一、監考員應認真閱讀并執行本職責,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十二、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原嘉興學院《監考員職責(暫行)》同時作廢。
附件二:
嘉興學院學生考試作弊認定及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考試工作管理,規範考場秩序,嚴肅考試紀律,樹立優良考風和學風,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根據《嘉興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和《嘉興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試違紀行為的認定
在各類考試(含考查、測驗)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屬違反考試紀律:
1. 未按規定位置就座或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與指導,擾亂考試秩序者;
2.未按規定位置存放書包、書籍等物品者;
3.未經監考人員允許,借用他人的文具,或在開卷考試中借用他人的書籍、筆記本、文具等物品者;
4.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者;
5.考試結束後未按要求及時交卷或擅自将試卷帶出考場者;
6.交卷後未按要求及時離場或在考場附近大肆喧嘩且不聽勸阻者;
7.攜帶手機等通訊設備或具有存儲功能的電子文具進入考場,并未按規定上交者;
8.經認定的其他違反考試紀律者。
第三條 考試作弊行為的認定
根據作弊性質和影響的程度,将考試作弊分為一般作弊和嚴重作弊兩類。
(一)一般作弊行為的認定
在各類考試(含考查、測驗)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屬一般作弊:
1.偷看各種資料者;
2.夾帶任何與考試科目有關的材料者;
3.考試中偷看、抄襲别人試卷者;
4.考試中交換試卷、傳遞紙條、互對答案等作弊的雙方;
5.以任何方式傳遞或接收考試信息、或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者(構成嚴重作弊行為第7項的,按嚴重作弊處理);
6.以各種借口在考試過程中離開考場并在考場外偷看與考試内容有關的資料或與他人交談考試有關内容者;
7.攜帶存儲有與考試内容有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8.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9.其他經認定為一般作弊的行為。
(二)嚴重作弊行為的認定
在各類考試(含考查、測驗)中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于嚴重作弊:
1.由他人為其代考或代他人參加考試者;
2.塗改他人試卷姓名占為己有者;
3.在校學習期間第二次作弊者;
4.組織或參與團體(3人以上)作弊者;
5.偷竊考卷或為偷竊考卷提供方便者;
6.購買專門作弊設備提供或接收答案者;
7. 機考中利用網絡手段或者電子介質傳遞或接收答卷者;
8. 其他經認定的嚴重作弊行為者。
第四條 考試違紀的處理
對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學生,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經教育表現較好者,給予重修機會。
第五條 一般作弊行為的處理
對構成一般作弊行為的學生,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對教育表現較好者,察看期滿後,經本人書面申請,學校審批後,在畢業前給予一次重修機會。
第六條 嚴重作弊行為的處理
對構成嚴重作弊行為的學生,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加重處分:
1.多次違反考試紀律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2.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考試作弊行為拒不承認,态度惡劣,經複查證明行為屬實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不聽從監考教師批評、處理,故意糾纏、謾罵、威脅監考教師和嚴重幹擾考場紀律,情節嚴重者,停止其考試,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考試違紀、作弊處理程序
1.考試中學生違紀、作弊以監考人員的當場認定為準。監考人員應将當事人姓名、班級、學号、違紀作弊的主要情節在《考場記錄表》中如實記錄并簽名,及時将違紀、作弊學生的試卷和證物送至學生所在學院。
2.巡考人員發現考生違紀、作弊時,應立即向考場監考人員說明情況,監考人員應将當事人姓名、班級、學号、違紀作弊的主要情節在《考場記錄表》中如實記錄并簽名,及時将違紀、作弊學生的試卷和證物送至學生所在學院,巡考人員應同時在《考場記錄表》上簽名。
3.學生所在學院負責對違紀、作弊學生進行教育,責令學生做出書面檢查。學生考試違紀,給予警告處分的,3個工作日内由學生所在學院處理并代學校拟文報學校發文公布。學生考試作弊,以及學生考試違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在3個工作日以内,學生所在學院在《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後并連同相關材料報教務處。
4.教務處對違紀、作弊學生進行事實認定,并提出處理意見。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經主管校長審批後代學校拟文并報學校發文公布;開除學籍處分的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後代學校拟文并報學校發文公布。
5.作弊學生對處理決定有異議,須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
第九條 考試違紀、作弊等均在該生學籍檔案中予以注明。
第十條 大學英語、計算機等級考試和研究生入學考試等省級以上統一考試的規定與本辦法有沖突者以統一考試的規定為準。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教務處負責解釋。原《嘉興學院學生考試作弊認定及處理辦法》(嘉院教字〔2006〕3号)同時廢止。
附件:1.《嘉興學院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審批表》
2.《嘉興學院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通知單》

附件三:
嘉興學院考場規則
一、考生應按時進入考場,按指定座位隔列對齊就座。考試開始後遲到15分鐘及以上者不得入場考試,取消該課程的考試資格,以曠考論處。
二、考生隻準攜帶考試必需的文具用品(有特殊要求的課程考試除外)進入考場,不得将手機等通訊工具或具有存儲功能的電子文具及存儲介質帶進考場。如已帶進考場則必須關機交給監考人員保管,違者以違紀或作弊論處。
三、考生必須憑本人考試證及有效身份證件(學生證或身份證)參加考試。證件不齊全者不得參加考試。學生進入考場後,應将證件放在課桌右上角,以便監考人員檢查。
四、考生應在規定時間内獨立完成答卷。一經發現有違紀或作弊等行為,按《嘉興學院學生考試作弊認定及處理辦法》處理。
五、考生答題必須用藍(黑)色字迹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書寫,塗寫答題卡須使用2B鉛筆。字迹要工整、清楚,填塗要規範。答案書寫在草稿紙上的一律無效。
六、考生應仔細檢查試卷,如遇試卷缺頁、破損、試題印刷不清、分發錯誤或錯字、漏字等問題,可舉手詢問。但對涉及試題内容的問題,不得向監考員詢問,不得要求監考員對試題作任何解釋或啟示。凡裝訂成冊的試卷不得拆開。
七、考生在考場内必須保持安靜。考試過程中考生應服從監考人員的指揮。考生未交卷前不得離開考場,因特殊原因必須離開考場時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監考人員陪同。
八、考試開始30分鐘後才允許交卷,提前交卷者按要求整理好試卷後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考試終了時間一到,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并按要求整理好試卷交卷,考生不準将考卷及答題紙帶出考場,否則以考試違紀論處;經監考人員催促仍不交卷者,該生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
九、考生如有作弊動機,監考人員應立即向其提出警告,對警告無效者應沒收其試卷,取消其考試資格,令其退出考場,情節嚴重者按違紀論處。
十、衣冠不整者不得進入考場。
十一、考生有權監督不負責任、玩忽職守的監考人員,并可于考試完畢後向教務處或有關部門舉報。
十二、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原《嘉興學院考場規則》(教務處[2006]第15号)同時廢止。

附件四:

嘉興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為全面提高教學質量,加強教學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規範性和嚴肅性,确保正常的教學秩序,杜絕各類教學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辦法。
一、教學事故的認定
1.教學事故是指在教學活動中由于當事人故意或過失(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影響了正常的教學秩序,給學校、教師、學生帶來一定損失和不良後果的事件或行為。
2.依據事故後果、情節、影響程度等情況,将教學事故分為三個等級:A級教學事故、B級教學事故和C級教學事故。具體認定依據見《嘉興學院教學事故等級認定表》。
3.教學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應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善後工作,以将事故造成的影響減少到最小。
二、教學事故的處理
1.發生C級教學事故的責任人由所屬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一學年内,累計發生兩次以上(含兩次)C級教學事故者,按B級教學事故處理
2.對發生B級教學事故的責任人,取消當年評優評獎資格,扣發責任人“次月”或“一個月”校内津貼中的基礎津貼50%。一學年内,累計發生兩次以上(含兩次)B級教學事故者,按A級教學事故處理。
3.對發生A級教學事故的責任人,取消當年評優評獎資格,扣發責任人“次月”或“一個月”校内津貼中的基礎津貼,并視情況給予減少直至暫停當事人的教學任務的處理。
4.B級、A級教學事故責任人的有關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5.發生教學事故的責任人,如果有違反校規、校紀的,按學校有關規定合并處理。
三、教學事故的處理程序
1.學校對教學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和随機抽查,并接受對教學事故的舉報,以及時發現和處理教學事故。
2.各單位應建立對本部門教學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和随機抽查的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并上報教學事故。在發現教學事故或接到學校《教學事故處理通知書》後,應主動配合學校做好教學事故的調查、認定及處理工作。對教學事故采取包庇、隐瞞、拖延等行為以緻影響教學事故的認定和處理者,學校追究其所在部門領導的責任。
3.事故直接責任人應及時寫出書面檢查,并配合做好事故的調查工作。
4.對經認定的C級教學事故,由各單位自行處理,并将處理結果報教務處備案;對經認定的B級教學事故,由各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教務處,教務處會同人事處處理并報主管校長批準;對經認定的A級教學事故,由各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教務處,教務處會同人事處提出處理意見報校長辦公會審定,由學校發文公布。
四、事故責任人對事故的認定與處理如有異議,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由教學工作委員會組織仲裁小組進行裁定。
五、本辦法經2006年第12次校長辦公會議審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嘉興學院教學事故等級認定表

管理人員:
序号
事  故
級别
1
未能按學校的工作安排,及時準備好必需的教學設施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責任人;
C
2
未按時落實教學任務或擅自調整變更教學計劃的責任人;
B
3
課表或考表編排中出現漏排或錯排,而又未能及時發現并采取有效補救措施,影響正常教學的責任人;
C-B
4
未能保證教材及時、正确到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責任人;
C
5
因教室調度失誤、未經批準私自占用教室或其他原因造成教學場地沖突,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責任人;
C
6
在教學活動中,因工作失誤造成學生受到傷害或造成财産損失的責任人;
B
7
在試卷的印制、傳遞、保管等過程中造成試題洩露或印制試卷不及時,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責任人;
B
8
不按正常程序,随意更改學生考試成績記錄或丢失有關成績的原始檔案的責任人;
B
9
審查不認真,錯發學曆、學位證書,且未能采取有效補救措施的責任人;
C-B
10
其他人為因素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責任人。
C-A
教學人員:
序号
事 故
級别
1
在教學活動中,公開散布違背黨的方針政策或教書育人的基本宗旨等言論,影響惡劣者;
A
2
私自調、停(代)課,影響正常教學秩序者;
C
3
不按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等基本文件組織教學,随意更改教學内容、減少教學課時者;
C-B
4
在教學活動中,因工作失誤造成學生受到傷害或造成财産損失者;
B
5
在上課或監考等其他教學活動中,遲到或早退者;
C
6
在上課或監考等其他教學活動中,遲到或早退15-30分鐘者;
B
7
在上課或監考等其他教學活動中,曠教、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者;
A
8
在上課或監考等其他教學活動中,不認真履行職責,無故離開教學場地、使用通訊設備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者;
C-B
9
在組卷、閱卷、成績登錄等環節不認真履行職責,出現差錯或擅自調整學生考試成績,并造成影響者;
C-B
10
考前洩露考試内容或在監考過程中玩忽職守,聽任、慫恿、參與考生作弊者;
B-A
11
未在規定時間内按時上交試卷、成績等資料及教學基本文件,影響正常教學管理者;
C
12
其他工作失誤對正常教學秩序造成影響者。
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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